以公眾人物為原型,用AI生成虛擬陪伴者,侵權嗎?法院判了 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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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下稱“北互法院”)召開涉人工智能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并發布一項有關自然人AI形象的侵權案例。經北互法院審理認定,被告某公司的產品設計和算法應用鼓勵、組織了涉案虛擬形象的創設,直接決定了軟件核心功能的實現,不再是中立的技術服務提供者,而應作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為,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是某款手機記賬軟件的開發運營者,用戶在該軟件中可自行創設“AI陪伴者”,設置陪伴者的名稱、頭像,設置與該陪伴者的人物關系(如男女朋友、兄妹、母子等)。何某系公眾人物,知名度較高,在該款軟件中被大量用戶設置為陪伴人物。用戶在設置“何某”為陪伴人物時,上傳了大量何某的肖像圖片設置人物頭像,同時設置了人物關系。
被告通過算法部署,將陪伴者“何某”按關系設定分類,并向其他用戶推薦該角色。為了使AI角色更加擬人化,被告還為AI角色提供了“調教”算法機制,即用戶上傳各類文字、肖像圖片、動態表情等互動語料,部分用戶參與審核,軟件進行篩選、分類,形成人物語料。軟件可以根據話題類別、角色的人設特點等,在“何某”與用戶的對話中向用戶推送與其有關的“肖像表情包”和“撩人情話”,營造出與其真人真實互動的使用體驗。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權、肖像權、一般人格權,故訴至法院。
北互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對原告姓名權、肖像權、一般人格權的侵害。在被告的軟件功能和和算法設計下,用戶使用何某的姓名、肖像創設虛擬人物,制作互動語料素材,將何某的姓名、肖像、人格特點等綜合而成的整體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形成了何某的虛擬形象,是對包含何某肖像、姓名的整體人格形象的使用。被告使用何某姓名、肖像的行為并未獲得何某的許可,構成對何某姓名權、肖像權的侵害。
同時,用戶可以與AI角色設置虛擬身份關系,設定任意相互稱謂,通過制作語料素材“調教”角色,使得AI角色與真實自然人高度關聯,容易讓用戶產生一種與何某真實互動的情感體驗。上述使用方式未經何某同意,侵害了何某的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利益,構成對何某一般人格權益的侵害。
值得關注的是,涉案軟件的服務與技術服務存在本質不同,被告并非提供簡單的用戶內容上傳服務,而是通過規則設定、算法設計,組織、鼓勵用戶形成侵權素材,與其共同創設虛擬形象,并使用到用戶服務中。被告的產品設計和算法應用鼓勵、組織了涉案虛擬形象的創設,直接決定了軟件核心功能的實現,不再是中立的技術服務提供者,而應作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北互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失及經濟損失。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北互法院指出,此案明確自然人的人格權與其虛擬形象,未經許可擅自創設、使用自然人虛擬形象的,構成對自然人人格權的侵害;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算法設計實質參與了侵權內容的生成和提供,應按照內容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此案對加強人格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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