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法》發布
為規范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服務和管理,提高央行貨幣結算服務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獲得性,7月7日,人民銀行發布《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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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是人民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最終結算的重要載體。人民銀行為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境外央行以及人民銀行內設部門等均開立了存款賬戶,并為其提供賬戶服務。《辦法》的制定,對于推進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和服務法治化,優化中央銀行賬戶服務職能,提升防范資金結算風險能力,更好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和維護金融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按日計息 按季結息
《辦法》共六章43條,涉及賬戶申請與開立、賬戶變更與撤銷、賬戶使用、紀律與責任等內容。
《辦法》在首章中明確了開展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與服務的三項原則:一是規范審慎原則。對中央銀行存款賬戶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動開戶機構規范使用賬戶,確保賬戶信息準確、完整、有效,防控支付風險。二是高效便捷原則。持續提高賬戶服務效能,合理精簡賬戶業務辦理流程和手續,便利開戶機構辦理業務。三是公正平等原則。對境內外不同類型機構、內外資機構一視同仁,提供公正、平等的賬戶服務。
開戶方面,《辦法》明確,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按照賬戶用途和資金性質不同,分為準備金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機構申請開立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應當是依法設立的機構,具備完善的風險防控制度和機制,以及明確的賬戶開立政策文件依據或者確因業務需要。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除應當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保障其參與者資金及時足額清算。
人民銀行內設機構可以申請開立業務專用賬戶,業務專用賬戶包括但不限于執行貨幣政策、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穩定、防范處置金融風險、提供金融服務、經理國庫等與依法履職和中央銀行業務相關的賬戶。
在存款賬戶的使用上,《辦法》明確,人民銀行對應計息的中央銀行存款賬戶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如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人民銀行對開戶機構代辦的財政存款等業務按年計付手續費。
嚴格防控洗錢、不當信用等風險
在明確相關規則的同時,《辦法》還注重加強關鍵環節風險管控,規范代理結算和賬戶安全管理要求。
《辦法》提出,人民銀行有權對開戶機構執行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規定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并督促其規范辦理賬戶業務,嚴格防控風險。
具體來看,開戶機構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不得出現以下情形,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材料騙取開戶;將賬戶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組織;利用中央銀行存款賬戶從事或者協助從事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對中央銀行存款賬戶進行透支;賬戶應當變更未申請變更、應當撤銷未申請撤銷,未按規定進行賬務核對;因資金管理不到位,導致代理結算出現風險或者造成資金損失的;對人民銀行相關業務運營帶來不當信用、清算、結算或者其他風險;對貨幣政策實施和金融穩定造成不當影響。
此外,《辦法》也從開戶機構角度出發,明確了人民銀行與開戶機構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以合同約定方式厘清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如無理由拒絕為開戶機構提供賬戶服務,挪用或者盜用賬戶資金,或泄露開戶機構賬戶信息和業務辦理信息,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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